医疗纠纷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医疗纠纷处理
- 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 2、求关于医院医闹事件的应急预案?急
- 3、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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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
最佳答案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二)应患方要求,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尸体处理。(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第二十八条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尸体手续,并移送尸体到殡仪馆。其主管的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解决机制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第三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第三十七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第三十九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关于医院医闹事件的应急预案?急 (二)
最佳答案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编制目的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
3.事件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非法行医与利用医疗犯罪等非医疗纠纷不在此列。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工作原则
: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快速平息,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医院处置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处置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保卫科、办公室、住院部各科。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
1.1发现纠纷和“医闹”苗头,立即组织好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判断是单纯医疗纠纷还是有组织的“医闹”行为,并及时组织专门讨论,形成相应结论上报医院领导。
1.2预测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形成的规模,表现的行为方式,蔓延发展及事态扩大的可能趋势,同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和处置工作,避免医疗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
1.3负责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对医院内部处置无效、事件有可能升级的医疗纠纷(医闹)行为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1.4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尸检机构、尸体保存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组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应急预案。
2.协同派出所严厉打击“医闹”: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告,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
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劝说无效,仍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各种行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对组织“医闹”的首要人员要尽快抽调警力,运用专业手段侦察、取证、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对蓄意闹事的各种行为进行认定并严肃依法处理。
3.协同患方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限制群体集结、上访,对医疗纠纷当事人,作好疏导、劝说工作,协助医院处理医疗纠纷。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患方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掌握其动向,做到心中有数,逐级汇报。对有组织的“医闹”行为,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收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做好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奏效,事态不能平息或事态一开始就矛盾激化升级有失控趋势,出现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2.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2.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2.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2.5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2.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2.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2.9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
2.10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应急响应
1.启动
: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由医院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市医调委协调、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10种非法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要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处置:
各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按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3.1接到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尽快到达现场,组织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医闹”的不同行为方式和发展态
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争取工作主动权,使医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2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局、当地派出所,维护医院的秩序和人身安全。
3.3必要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患方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通过他们好患方的疏导、劝止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4社会反响大的医闹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由医院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在请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后,决定以何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终止
医疗纠纷已经按程序解决,医闹事件已经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疗机构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医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六、预案制定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是谁 (三)
最佳答案医疗纠纷处理 机构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卫生主管部门一般设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专门处理医疗中发生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 医疗纠纷 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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